(2017)川15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伟与蒋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蒋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581号原告:唐伟,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蒋平辉,男,1942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唐伟与被告蒋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唐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刚人民陪审员 王祖谊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兰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