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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伟与蒋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蒋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581号原告:唐伟,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蒋平辉,男,1942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唐伟与被告蒋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唐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刚人民陪审员  王祖谊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兰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