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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陈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陈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溪,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诉陈溪职务侵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桂0305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予以立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