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陈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陈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溪,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诉陈溪职务侵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桂0305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予以立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骐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