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傅少影、李素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少影,李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傅少影,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李素美,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少影与被执行人李素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素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傅少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李素美尚欠申请执行人傅少影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素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