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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修瑞与杨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瑞,杨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018号原告:张修瑞,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修瑞与被告杨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结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修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修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修瑞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修瑞负担。审判员  饶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泽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