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凯宇与李志义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宇,李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王凯宇,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二区。被执行人李志义,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申请执行人王凯宇与被执行人李志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