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毛金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毛金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380号原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路274号。法定代表人:付德书,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印,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利,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毛金礼,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毛金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愿案外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