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代礼建与罗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礼建,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礼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罗建,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代礼建与被执行人罗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代礼建于2017年04月05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建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除有3000余元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到本院路途遥远为由要求暂不扣划处置被执执行人存款。综上,被执行人罗建暂无执行条件。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罗建仍未履行给付借款本金2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