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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徽中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凯畅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凯畅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法定代表人:尚章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凯畅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全成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凯畅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向其他单位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收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6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