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王洪军、马凤香、许祥永、戴艳红、许香敏、张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王洪军,马凤香,许祥永,戴艳红,许香敏,张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光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洪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马凤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许祥永,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戴艳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许香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达,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洪军、马凤香、许祥永、戴艳红、许香敏、张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洪军、马凤香、许祥永、戴艳红、许香敏、张达给付贷款本金120142.7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4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加信镇邮政街营业所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存款10494.12元;被执行人张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同庆街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存款40000.79元;被执行人许香敏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方正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有存款28650.32元,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黑0129执5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了上述存款78000元,并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王洪军、马凤香、许祥永、戴艳红、许香敏、张达发布失信同时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希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