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正民、徐子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民,徐子涛,韦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78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民,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徐子涛,曾用名徐特练,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韦崇庆,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民、徐子涛、韦崇庆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正民、徐子涛、韦崇庆经合谋,于2017年4月26日21时40分许,在本市武昌区中山路武昌区火车站34路公交站台附近,趁上车人多拥挤之机,由被告人韦崇庆、徐子涛掩护,被告人杨正民从侧面窃得蒋某某外套口袋内白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31元)。被告人杨正民、徐子涛、韦崇庆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正民、徐子涛、韦崇庆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正民、徐子涛、韦崇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正民、徐子涛、韦崇庆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正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二、被告人徐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三、被告人韦崇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珍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