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3民特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上岳、王文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上岳,王文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特102号申请人:金上岳,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王文成,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代理人:王菊弟,女,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系被申请人姐姐。申请人金上岳申请认定王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上岳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甥舅关系,被申请人王文成无儿女无配偶,多年患有××,生活无法自理。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庄泉村村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金上岳为王文成的监护人。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王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王菊弟称:对申请人金上岳的陈述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金上岳与被申请人王文成系外甥与舅舅的关系。经鉴定,被申请人王文成目前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乐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