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轶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辛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辛支行,山东中驰润信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格,王某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增新,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辛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娥,女,该行职员。原审被告:山东中驰润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某格,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传伟,总经理。原审被告:宋某格,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中驰润信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王某敏,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上诉人胡某、徐某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南辛支行及原审被告山东中驰润信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大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格、王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通知胡某、徐某强预交上诉费,胡某、徐某强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本院又于2017年6月30日向胡某、徐某强邮寄催费通知一份,告知胡某、徐某强应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655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邮件于2017年7月1日妥投。截至2017年7月27日,胡某、徐某强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某、徐某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培森审判员 赵永先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