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汇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汇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罗慰民,罗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6961488N。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434-1452号。负责人:袁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汇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8334-6。住所地: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商贸街3号楼。法定代表人:胡乃军。被执行人:慈溪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8029142X。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浅水湾小区109室。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被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5158-9。住所地:余姚市姚北工业新区经十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静智。被执行人:罗慰民,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利群,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汇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罗慰民、罗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慈溪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孙方村、坎中村E#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6月23日,买受人慈溪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9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慈溪市坎墩街道孙方村、坎中村E#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将慈溪市坎墩街道孙方村、坎中村E#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慈国用(2009)第191069号】归买受人慈溪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8029142X)所有;三、买受人慈溪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