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龙娣、施文华与陈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娣,施文华,陈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411号原告:陈龙娣,女,195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施文华,男,194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陈浩,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娣、施文华与被告陈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娣、施文华撤回���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20元,由原告陈龙娣、施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吴 丹代理审判员  朱麒达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