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字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十堰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泽、韩攀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字1380号十堰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李泽、韩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3民终2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泽、韩攀于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为申请执行人李泽、韩攀办理位于十堰市白浪区翱达公馆2幢2单元2-13-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向申请执行人李泽、韩攀支付违约金3820.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十堰翱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地址:十堰市重庆路78号邮编:442000联系人:执行局黄可联系电话:84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十堰市人民广场电子屏幕或其他媒体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