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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滨州市百盛志远培训学校与孙垂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百盛志远培训学校,孙垂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543号原告:滨州市百盛志远培训学校,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602MJF002870H.法定代表人:马永强,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垂良,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樊家巷西门南侧香酥牛奶棒店打工,现租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滨州市百盛志远培训学校与被告孙垂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滨州市百盛志远培训学校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百盛志远培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滨州市百盛志远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清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