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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杨文伏与葛成香、杨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伏,葛成香,杨辉,XX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821号原告:杨文伏,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成香,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杨辉,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XX鹏,男,30岁左右,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杨文伏诉被告葛成香、杨辉、XX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杨文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伏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杨文伏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