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杨文伏与葛成香、杨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伏,葛成香,杨辉,XX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821号原告:杨文伏,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成香,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杨辉,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XX鹏,男,30岁左右,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杨文伏诉被告葛成香、杨辉、XX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杨文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伏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杨文伏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