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邓探华与平江县红五环矿山机械配件批发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探华,平江县红五环矿山机械配件批发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748号原告:邓探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林,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江县红五环矿山机械配件批发部,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大桥路。经营者:黄谢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传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燕,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探华与被告平江县红五环矿山机械配件批发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探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探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7元,减半收取25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