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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黄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黄琳,黄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东园路67号。法定代表人:覃茂春,行长。被执行人:黄琳,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勇福,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财政所宿舍*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支行申请黄琳、黄勇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7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琳、黄勇福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巴马瑶族自治县偿还借款15954.4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9元。本院已执行得款28483元,执行费139元黄琳已交纳。至此,被执行人黄琳、黄勇福已全部履行债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7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羡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蓝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