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谢某某 与被告邓某某、贾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谢某某,贾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521号原告邓某某。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被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某某、谢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贾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邓某某、谢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邓某某、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德志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毕从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