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胡小华、何定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胡小华,何定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6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8468516-3。负责人:朱炎生,行长。被告:胡小华,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何定远,女,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司湘潭分行与被告胡小华、何定远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用。但是,逾期原告仍未缴纳,也未提交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成焕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倩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