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通吉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吉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催9号申请人:南通吉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社区1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5663810XB。法定代表人:周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南通吉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3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为南通吉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浙江锦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杭州分行临安支行,收款人为杭州益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7603.27元、票据号码为310000512706784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洪志人民陪审员 贾爱玲人民陪审员 帅可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