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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170号申请保全人:田某。被保全人:张某。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田某与被保全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以(2017)鲁1003民初3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