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保170号申请保全人:田某。被保全人:张某。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田某与被保全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以(2017)鲁1003民初3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