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左振发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振发,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4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振发,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小妹(左振发之妹),住江西省南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欣,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左振发因与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2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左振发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有证据证明双方合同期限顺延至2017年4月1日,而不是2014年11月14日。我的工资标准为3300元,但未包括奖金等。中铁公司应给付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以及拖欠工资和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左振发称其于2013年10月30日到中铁公司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零六个月,但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左振发未能充分举证加班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左振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左振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左振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