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永健、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健,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徐岳林,林云素,徐文俊,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711号申请执行人林永健,男,1978年5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石埭村,组织机构代码:25549070X。法定代表人徐岳林。被执行人徐岳林,男,1956年6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云素,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徐文俊,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芳,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149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永健与被执行人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徐岳林、林云素、徐文俊、林芳(2017)浙1081执4711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徐岳林、林云素、徐文俊、林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徐岳林、林云素、徐文俊、林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远东鞋业有限公司、徐岳林、林云素、徐文俊、林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文俊在温岭市横峰千日鞋厂处有100%的股权(出资额为1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文俊在温岭市横峰千日鞋厂处有100%的股权(出资额为10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