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友忠与田光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友忠,田光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13号申请人范友忠,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执行人田光垒,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范友忠申请执行田光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友忠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田光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田光磊限期给付申请人范友忠借款3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38元、执行费43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结算执行费43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