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某、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602号原告:高某,男,汉族,41岁,住西充县晋城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城南灾后重建小区,身份证号码51292925197606222119.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