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1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孔祥爱与金中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爱,金中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165号原告:孔祥爱。被告:金中成。原告孔祥爱与被告金中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爱撤诉。案件受理费567.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83.50元;退还原告283.50元。审判员 陈佩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