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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孔祥爱与金中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爱,金中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165号原告:孔祥爱。被告:金中成。原告孔祥爱与被告金中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爱撤诉。案件受理费567.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83.50元;退还原告283.50元。审判员  陈佩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