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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姚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799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