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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某甲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33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甲,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粤0106刑初83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范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后,被告人范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甲以对原判没有异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某甲撤回上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刑初8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梅珍审判员  梁 敏审判员  唐军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