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566南通远征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叶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远征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安叶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566号原告:南通远征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李家楼村五组兴仁中学东侧。法定代表人:陈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建军,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陈岭,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安叶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南路1338-1号520室。法定代表人:陈德省。原告南通远征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叶制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远征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远征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远征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南通远征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维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