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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段金红与焦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红,焦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1789号原告:段金红,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焦建民,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段金红与被告焦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建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3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欠原告现金4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6月8日偿还7000元,下剩33000元被告一直推诿。焦建民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组织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焦建民于2013年6月1日向原告段金红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焦建民于2015年6月8日偿还7000元,下余33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段金红诉被告焦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焦建民欠原告段金红40000元,下余33000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金红借款3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焦建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玉东审 判 员  尹春亮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雨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