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俊杰、杨小霞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俊杰,杨小霞,申俊林,韩庆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俊杰,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霞,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俊林,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庆竹,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凌杰,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申俊杰、杨小霞因与被上诉人申俊林、韩庆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申俊杰、杨小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