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涛,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郝涛,女,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司徒镇。被执行人:唐涛,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涛与被执行人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7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唐涛于2017年7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已给付),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郝涛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民初字第2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蔚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