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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莹、孟凡博、许强、王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莹,许强,孟凡博,王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刑初1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莹,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铁岭市昌图县,现住四平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6年8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司明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强,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孟凡博,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址同上。被告人孟凡博因聚众斗殴于2013年10月23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9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王宇,男,199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闫民,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莹、许强、孟凡博、王宇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将该案两次退回公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补充完毕后,本院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全、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莹及其辩护人司明华、被告人许强、被告人孟凡博及其辩护人褚维英、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闫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孙莹酒后在四平市铁西区九州全民健身中心楼下欧亚一楼走路时撞了程某一下,程某回头看他,孙莹感觉程某在骂他便出言不逊,立即找被告人许强说有人骂他并指使许强领人去打那个人,孙莹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孟凡博,孟凡博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宇,王宇打电话找到张某1(另处),让张某1去打仗,张某1又联系张某2让其去打仗,嗣后张某2、付某(均另处)、张某3(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外还有一个人(姓名不详)共同到四平市铁西区九州欧亚加油站附近找到许强,许强领上述四人乘坐出租车来到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六七马路之间爱华小区29号楼程某家附近。当晚20时许,程某与其妻子冯某回到小区时,被上述五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伤者冯某左前臂损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宇于2016年7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孟凡博、许强分别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孙莹、孟凡博、许强、王宇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程某、付某、张某2、张某1、张某3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照片、情况说明;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莹、许强、孟凡博、王宇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表示认罪,但辩称因被害人程某骂他,他才打的程某。被告人孙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莹等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犯罪客体上来看,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孙莹等人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孙莹想要伤害的对象明确;本案所侵犯的客体仅是被害人冯某的身体健康权,并未扰乱公共秩序。2、孙莹对所实施的行为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其无前科劣迹,是初犯。被告人许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孟凡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强调其是自首。被告人孟凡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孟凡博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其在本起案件中没有参与具体殴斗,只是提供了同案的电话号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犯罪情节较轻、作用较小,系从犯;孟凡博已积极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得到谅解;孟凡博提供孙莹为同案,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捕孙莹,应认定为立功。请求对孟凡博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宇系投案自首;系从犯;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建议对王宇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孙莹酒后在四平市铁西区九州全民健身中心楼下欧亚一楼走路时撞到程某,程某回头看他,孙莹感觉程某骂他便出言不逊,随即找被告人许强说有人骂他并指使许强领人去打程某。孙莹又电话联系被告人孟凡博,孟凡博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宇,王宇打电话找到张某1,让张某1去打仗,张某1又联系张某2让其去打仗。嗣后张某2、付某、张某3、另外还有一个人(姓名不详)共同到四平市铁西区九州欧亚加油站附近找到许强,许强领上述四人乘坐出租车来到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六七马路之间爱华小区29号楼程某家附近。当晚20时许,程某与其妻子被害人冯某回到小区时,被上述五人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伤者冯某左前臂损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宇、孟凡博分别于2016年7月12日、8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许强、孟凡博、王宇分别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3万元、3万元,被害人对其三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孙莹、许强、孟凡博、王宇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等自然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4月28日21时30分许,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冯某报警,称当日20时35分左右,其在铁东区北一纬六七马路之间爱华小区29号楼北头被抢劫,在撕扯过程中造成其左手手腕处骨折。次日,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决定对冯某被抢劫案立案侦查。通过调取铁东区北一纬六马路公安治安监控,发现5名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视频,随即通过调取沿途社会监控,发现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在中央路六马路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经过进一步视频追踪该出租车,发现该嫌疑人在铁东区北一纬三马路下车,随即找到该出租车司机,据司机回忆称当时这名男子下车后直接进入红悦来旅店。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警大队当晚对红悦来旅店进行清查,将犯罪嫌疑人付某抓获。通过讯问付某,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张某3的QQ号码,随即通过技术手段对该QQ号布控。2016年5月12日8时许,公安机关经布控发现张某3QQ号码在铁东区北二纬颐平旅店上网,立即前往该旅店将张某3抓获。经讯问,付某、张某3交代了2016年4月28日晚伙同张某2等共5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犯罪事实。现付某已被铁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张某3因未满16周岁,说服教育后让其父亲带回。经铁东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多方工作,犯罪嫌疑人王宇、孟凡博分别于2016年7月12日10时许、2016年8月2日9时许到铁东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2016年8月16日14时许,铁东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经过技术侦查手段得知犯罪嫌疑人孙莹在铁东区北二纬四马路金牌烤场附近出现,侦查员立即前往该地点,经排查发现金牌烤场中一名烧炭工人与孙莹体貌特征相似,经上前询问得知其就是孙莹后当场将其抓获。2016年11月1日9时50分许,铁东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在铁西区华宇城16号楼1单元楼下将许强抓获。3、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公[2016](临床)鉴字第027号损伤程度鉴定。证明:伤者冯某左前臂损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4、刑事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证明:2016年9月21日、2016年11月10日、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孟凡博、许强、王宇分别给予冯某、程某赔偿款3万元、5万元、3万元,冯某、程某对三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3辨认出张某1、张某2;张某2辨认出付某、张某1。6、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9月5日,四平市铁东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孙莹的通话记录已经调取,其短信内容及QQ聊天记录、通话内容无法调取。2017年4月5日,经公安机关工作,未能找到张某22016年6月24日笔录中所说的“不认识的男子”。7、通话记录详单。证明:被告人孙莹的手机号码151XXXX****、134XXXX****于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5月1日的通话记录。8、被害人冯某的陈述:2016年4月28日20时35分左右,其与丈夫程某开白色东风风神轿车回家,在铁东区北一纬六七马路之间爱华小区29号楼北头她家楼下,二人一前一后进小区,当时程某在小区口整理鞋,她先进小区三五米处时,发现有四五个男子都戴着口罩迎面向她走来,她第一反应是遇到抢劫了,走在最前面的男子打了她左眼一拳,她想不起喊什么了,转身往回跑,不知道身后谁把她摁倒了,感觉有人拽她的包,她没松手,有人用脚踹她,不知道当时有多少人在打她,也不知道丈夫在干什么。持续了很短时间,等她起来时这些人都跑了,她打电话报警。她当时戴的一块手表没了,不知道是被抢去了还是被殴打过程中掉了。她没注意开车回家过程中是否有异常情况。对方可能有其他目的,但不排除抢劫。其与程某在九州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时,把车停放在六孔桥加油站花池子有两三个月。她左手手腕处骨裂,左手中指和无名指表皮破裂,左脸下眼睑处淤青肿胀。9、被害人程某的陈述:2016年4月28日20时30分左右,其与妻子冯某走进家所在的铁东区爱华小区。冯某在前,他在后,约有几米距离。他蹲在地上系鞋带,听见冯某大喊一声,他抬头看见一堆人,冯某倒在地上,他就跑过去了。好像是五个男的,岁数不大,都戴深色口罩,他和其中三个男的撕扯在一起,然后这几人就跑了。他回头找冯某,这时110警察来了,冯某说这几个男的抢她包,东西没抢走,但她的手表没了,不知道被抢走还是撕扯之中掉了。他右侧膝盖、左侧膝盖内侧、左手肘部关节受伤了,当时穿的裤子和线裤膝盖处都磨破了。三四个男子追打他,他跑的过程中看见两个男子打冯某,冯某被打倒了,他直接冲着妻子过去,正在殴打他妻子的两个男子就闪开了。对方五个人聚集在一起,他听见其中一个人喊“跑”,他们就往同一个方向跑了。案发当晚,他回家之前在铁西区九州全民健身中心一楼大门口没和一名男子相撞过,也没与谁发生过矛盾或口角。10、同案付某的供述:其因和张某3还有另外三个人把一男一女给打了的事情被带到公安机关。2016年4月28日晚7点多,张某3去他住的红悦来旅店找他说出去办点事、办完了给他点钱、跟着走就行。他俩到旅店楼下等了五六分钟,有两个不认识的男子乘坐出租车来接他和张某3。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男子大概1米7(矮个男子),他以前参与打仗摆场面时好像见过,跟他和张某3坐在后排座位上的男子大概1米8(高个男子)。上车后矮个男子在手机上打出“到那不用动手,意思意思就行”,他当时认为是去撑场面。到了铁西区欧亚附近加油站他们下车,看见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大哥)在那里等,矮个男子跟大哥说“我们到了,现在等信啊?”大哥说等信,张某3看见那个大哥叫了一声哥,然后大哥让高个男子买回来一次性蓝色口罩,矮个男子给他们发口罩并说一人一个全都戴上。过了十多分钟来了一辆绿色出租车,他们四人坐在后面,大哥坐在副驾驶。上车后大哥说主要是一男一女,男的让他和张某3、大哥负责控制住,另外两个人负责控制住那个女的,大哥说一男一女总在这健身,还指着一辆白色轿车说只要上这车的就是这一男一女。大哥跟出租车司机说上道东中央路六马路她家小区等,他们就到了被害人小区,出租车就走了,没有给出租车钱。大哥领着他们到了小区里面,说就是她家楼下,主要动那个女的,让她明天上不了班,动完手分散跑。大哥站在小区外面等,他们在小区里面等。过了十多分钟,大哥从小区口进来对他们摆了一下头,意思是一男一女回来了。他和高个男子、大哥直奔男的过去了,张某3和矮个男子奔女的去了。张某3拽那女的衣服,然后那女的喊救命,这时那女的老公往后拽那个女的,他俩一起倒在地上了,他和大哥、高个男子控制住那个男的,大哥用右手勒住那个男子的脖子,用左手打了那个男子几下,大哥打完他之后就说快跑,他们一起从小区里面跑出来了,被打的男子起来追他们,他们跑到北一纬五马路时就分散跑了,他和高个男子打车到旅店。高个男子下车往步行街那边走了,去哪他也不知道。他刚要上楼时看见张某3打车回来了,然后他上楼睡觉了,张某3回没回旅店他不知道,过后他们也没联系。这件事是那个大哥领他们干的,五个人到一起之后大哥给他们具体分工。他不知道整个过程中女的是否被打,因为他负责控制那个男的,没注意瞅那个女的。他认为去打一男一女的目的就是去吓唬吓唬他们,具体因为啥不知道,不是抢劫。他当时控制那个男子的胳膊,没有动手打,就看见大哥打了,不知道大哥为什么要打那名男子。他认识张某3,另一个听别人叫天宇。他不知道那一男一女的身份,领头的说女的是公司白领。他们都没带凶器,只使用拳脚打了。当时天太黑,他没看见有人抢那个女的背包和手表。没人指使他们抢那名女子的背包等物品。11、证人张某1的证言:其因找张某2打仗的事情被传唤到公安机关。2016年4月末一天晚上,小强给他打电话问能不能出来溜达一趟,他理解就是出去打仗,他说出不去后小强问他能不能找到人,他就给张某2打电话,说有个朋友让他出去打一个人,你想去就打电话,然后他把小强电话号用短信发给张某2,过了一会他又给张某2打电话说到那要是真打仗的话别动手,不行就跑。晚上九十点钟,他回到租住的红悦来旅店,张某2说打仗了,他问打的谁,张某2说打一个老头和一个老太太。过了一会张某3回来了,说自己挨打了。然后有一个人给张某2打电话,问张某3被打啥样,张某2说没打啥样,就把电话挂了。张某2说打电话的人叫孙莹,他们去打人的过程中坐车,张某2听见小强给孙莹打电话了,张某2问小强打电话的人是谁,小强说叫孙莹,今天就是帮孙莹办事。他不知道小强的真实姓名。他不知道小强为什么要去打仗,不知道被打的人的情况,打仗回来之后张某2跟他说是白领。他不知道被打的人住址,没跟踪过挨打的人。他没见过孙莹,张某2出事之后,他们一起去内蒙打工,他用张某2新换的手机号联系过孙莹,张某2让他问问孙莹他们打仗的事情怎么样了,孙莹说在农村借钱准备赔偿对方。孙莹知道他问的是打仗的事,出事当天晚上孙莹还问过张某3被打啥样。事情的起因是案发当晚王小宇先给他打电话让跟着出去办事,但他有事没去,他联系张某2,张某2跟小强联系的。12、证人张某2的证言:其因和小强等五人把一男一女给打了的事情来投案自首。2016年4月28日晚上8点多,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纬六七马路之间一个小区,他认识张某3、三眼(付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带头的叫小强。小强指使他们打的一男一女,没说具体因为啥。当日下午两三点钟,张某1给他打电话让他找小强办点事,跟小强去打个人,然后把小强电话号用短信发过来。他给小强打电话说是张某1朋友,小强问他几个人,他说就自己一个人,小强说知道了。张某3给他打电话让他去铁东区北一纬三马路红悦来旅店接张某3,他到时看见张某3和三眼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在马路边上等他,他坐在出租车副驾驶位置。他们都上车后张某1给他打电话意思到那之后别动手、动手也别下死手、打不过就跑,他用自己手机编辑成短信,意思也是打仗别下死手,然后给他们看了一眼。6点多到九州加油站,小强当时戴花色口罩,跟他们说要打一个女的,是公司白领,打她俩嘴巴,让她脸上有点伤,明天上不了班,这女的穿红衣服、卷发,小强指着加油站旁边停放的一辆白色轿车说就是她的,她身边还有一个男的,打的时候这个男的肯定得动手,让他们三个对付男的、两个对付女的。他不认识的男子到加油站对面买的蓝色一次性口罩,他们每人戴一个。小强问他们带没带东西(指刀、棒等凶器),他们都说没带。小强跟他们说打起来时手里都别拿东西,就用拳脚。过了一会小强让他们到加油站对面马路上,那有一辆出租车停着,小强让他们上车。小强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们在车上等了将近一个小时,他看见一男一女往小强指着的那辆车去,然后他们就去了铁东区北一纬六七马路之间的小区。小强带他们进到小区后指着第一个单元门说这是她家。等的时候小强跟他们说打完之后分散跑。过了十多分钟,那一男一女进了小区,小强跟他们说打她,他们都奔着那一男一女过去了,张某3走在最前面,他看见张某3用手打了那个女的,具体打什么地方、用拳头还是巴掌打的他没看清,张某3打完之后他们陆续都上去了,这时那男的护着女的往后退,对女的说快走,他俩就倒在地上了,他们全都围上去,他和张某3对付女的,其他三个人对付男的,女的喊干啥啊,他们没说话,他拽女的胳膊想把她拽起来,女的不断的用手阻挡,他就踹了女的两脚后转身就跑,跑的过程中看见小强和男的撕巴一块去了,然后就听见小强说跑,他们就都跑散了,最后他和小强在一个小区里面待一会就走了。整个过程都是小强指使的,没说为什么打那一男一女,没有人抢那名女子的包,没见过那个女的有一块手表,他们去的目的不是抢劫。他跟小强不认识,其他的都在红悦来旅店认识的,处的不错。他能认出三眼和他不认识的男子。13、证人张某3的证言:2016年4月28日晚上8点多,在四平市铁东区一个小区里,算他一共五个人,他认识张某2、付某,带头的叫小强,另外那个男子是小强带来的,他不认识。具体为啥要打一男一女他不知道,张某2找他去的。当日下午,张某1给他打电话,问他身边有几个人,他说就他和付某,张某1让他下楼等张某2,跟张某1去办点事。他当时在天红网吧对面的旅店208住,平时他和张某1、石崧延一起住。过了一会他和付某下楼,张某2打车接他俩,车上他问张某2办什么事,张某2说要打两个人,他问有没有费用,张某2说好像有。他们到了六孔桥加油站,他看见小强和那个他不认识的人在一起站着,小强指着一辆白色轿车跟他们说就开这车的两口子,两人出来时看着点。他和付某在旁边站着,张某2过去和小强、还有小强带来的人唠嗑。过了一会来了一辆白绿色夏利出租车,小强让他和付某、张某2、还有小强带来那个人上出租车等着,小强坐在副驾驶,和出租车司机应该认识,他俩一直唠家常。这期间,小强跟他们说这一男一女出来之后咱们就去他家,要让那个女的明天上不了班。等到天黑,他看见那两口子上车了,出租车司机直接开到铁东区一个小区。下车后小强说一会他和付某、小强负责控制住那个男的,让张某2和小强带来那个人控制那个女的,打完之后大伙分散跑。过了十多分钟,那两口子从小区口进来,他和小强、付某冲着男的过去了,张某2和小强带来的人冲女的过去了,男的看见他们冲过去之后对女的喊“媳妇,快跑。”然后男的把女的往后拽,两口子就都倒在地上了。他拽住那个男的左胳膊,让他跟那个女的分开之后,付某也过来拽住那男的,小强和那个男的撕巴到一块去了,男的一直想靠近女的,他们就控制住不让靠近。他踹那女的屁股上两脚。这时男的站起来了用羽毛球拍左右挥动,他们近不了身,小强就喊跑,他们一起跑到大马路上都分散开了。他坐在石台阶上休息,刚要走时那个男的跑过来拽住他,他说不是我,然后他甩开那个男的手跑到马路上,打车直接回旅店208房间了。过了一会付某回来了,他直接回屋睡觉了。又过了一会张某1和石崧延回来了,张某1问他咋造这样,他说办事让人给抓住了。这件事情是小强领他们干的,给他们具体分工。他不清楚整个过程中是否有人抢那名女子的包。他们去的目的不是抢劫。他没打那名男子。他和张某1、张某2、付某是朋友关系,张某1说去“办事”,他知道就是去打人。他不知道那一男一女是干什么的,小强说那女的是白领。14、证人王某的证言:他认识孙莹,但不熟。他是开出租车的,孙莹以前总坐他车。2016年孙莹坐过他的车三四次。孙莹有一次问他平时接不接活,他说接,之后孙莹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接送几个人好几次,具体时间和去哪他记不住了。他记得有几次孙莹给他打电话让到铁西区Q7宾馆接过一个男子,还让他去铁东区北一纬三马路接过几个十七八岁的小孩到铁西区六孔桥加油站,有时接人从Q7宾馆到铁西区六孔桥加油站,有时在那等一个多小时,有时到六孔桥加油站那等一会就走了。每次孙莹都是让他先接个人,然后拉着人告诉他到六孔桥加油站附近。头两次孙莹告诉他说等人,他也没看见有人上车,后来有几次到六孔桥之后又到别的地方接了几个小孩,接完之后又送回六孔桥加油站在那等着,其中有几次那几个小孩还戴口罩。他不知道坐他车的那些人干什么去,他们有时在那等一个多小时,有时到那瞅一眼就走。他没问过乘坐他车的人到六孔桥加油站附近干什么。坐车的人告诉他把车停哪他就停哪。他们乘坐他车到六孔桥加油站基本都是下午三四点钟之后。孙莹没坐过他车去六孔桥加油站。在六孔桥加油站附近,他印象中有人说过要动手打人的事情,但是打什么人他记不清了。乘坐他出租车的小孩之间有的互相不认识,有的认识。这些人去过五六次北一纬六七马路,具体他记不住了,有时去一两个人,有时去好几个人。他不知道他们去那干什么,他送完他们他就跑活去了。他不认识叫许强的男子。在六孔桥附近等待时,他没和那些人说过“白色东风轿车”、“孙莹不是让你把那个女的打成满脸花吗”这些话,孙莹没和他交待过。开车接送那些人孙莹每次给他20到30元钱。他开的出租车是白绿色夏利,车牌号记不清了。×××号出租车他开过,同时还开过其他出租车。15、被告人孙莹的供述:其因找人把一个人打了被公安机关传唤。2016年4月,在九州全民健身中心下楼走到一楼大门口时,他往外走,外面有个男的拿着一个大水瓶子往里进,由于那天他喝酒了,走路就撞到对方肩膀一下,对方歪着脖子瞅他,嘴里还叨咕,他感觉对方在骂他,但没听清说啥。出门之后正好许强(小强)在门口等他,他跟许强说对方骂他,让小强找两个人帮他揍对方,对方长得挺壮的。然后他给孟凡博打电话找人,孟凡博说行,帮他找找。他跟小强说你在这等着,一会有人来找你,他就走了。过了一会有个人给他打电话说自己是孟凡博老弟,没说叫啥名字,他说你直接联系小强就行。之后他们在哪打的他不知道。第二天下午孟凡博给他打电话,说人帮他打完了。过了一段时间,孟凡博给他打电话说打的人是检察院的,当时他就害怕了,一直没敢联系对方解决这件事。他不认识找人打的对方那男的。他和许强是朋友,之前都在北京歌厅上班。他没打这个女的,他和那个男的发生冲突。他没有交待过许强或者其他人打那个女的,不知道许强为什么和参与作案的其他人说打那个女的。他和孟凡博就说被人骂了憋气,找两个人打这个男的一顿。案发前他没让许强去Q7宾馆找他,也没找过出租车司机将许强等人带到被害人家楼下。16、被告人许强供述:2016年4月一天晚上七点多,在四平市铁东区一个小区入口处,他们一共五人参与打一男一女,其他四人他不认识。他当时问孙莹为什么要打这一男一女,孙莹没告诉他。一天下午,孙莹给他打电话让去铁西区七道街桥头Q7宾馆一楼大厅,他去后孙莹说让他一会跟门口那台出租车走,去打一男一女,主要是把那女的打成满脸花上不了班就行,那男的就不用搭理,然后孙莹给他一个电话号,让他给这个号码打电话,说有四个人和他一起做这件事情。上车后司机直接把他拉到六孔桥九州小区对面的加油站,司机现场告诉他停放在加油站边车位上的白色东风轿车就是要打的这一男一女的车,他现在记得车牌号尾号是99。下车后他按照孙莹给他的电话号码打过去,等了二十分钟左右,他们打一辆出租车过来,年龄都在十八九岁,有的叫他哥,叫他小强的他也不认识。他们其中有两个人说带刀了,他给孙莹打电话说今天就别动手了,他们带刀了,孙莹说你就赶紧的,他就让孙莹给出租车打电话。过了十来分钟,原来拉他的那辆出租车来了,他们都上车了,他坐在副驾驶位置,四个人坐在后面,车开到加油站对面等这一男一女。他在车上对他们说,对方是一男一女,主要打那个女白领,打俩下就行,不要用刀,他给他们分工,两个高个的和他一起打那个男子,其他两个小个打那个女的。这时司机就说孙莹不让你把那个女的打成满脸花吗,他说打俩下就行,司机说你们自己看着办吧。他们在车上全戴上蓝色口罩,在车上又等了二十多分钟,也没见那一男一女上车。司机说他们快出来了,就开车拉他们去了对方家楼下等。司机指着一个小区入口胡同说你们就在这个胡同等,他们一会开车就回来,车就停在对面,然后司机开车先走了。大约等了二十分钟,那辆白色东风轿车开回来后就停在入口对面的人行道上,他问其中一个小个子是不是这台车,小个子说应该是。车下来一男一女朝小区入口处走来,女的在前,男的在后,他们也走过去。距离对方二米多远的地方,他们按之前分工全都快步迎上去,他从前面上去直接拽住那个男子脖领子,那两个小孩儿就拽男子的胳膊,一下子把那个男子拽倒了,他们两个人用脚踢了几下,他没动手打,他们之间也没有说话。他回头看了一眼那个妇女,发现她也倒下了,他没看见她怎么倒了,其中一个人正踢她腿,他喊了一声别打了快跑,他们全往后面的小区跑散了,他和其中一个高个一伙,其他人一伙,那个男的起来后还追赶那三个人。之后他和另外四人没见过面也没有电话联系。出事第三天,他听孟凡博说那几个小孩被抓住了,说打的是法院的人,之后他去找孙莹,孙莹说没事。过了一段时间孟凡博又给他打电话说自己自首了,他又去找孙莹,才知道孙莹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孙莹因为这件事情找他三次,第三次他去了,孙莹一直没告诉他真实原因,没说过对方是什么身份,是他自己告诉那四个人说女的是白领,编出这么一个身份,说打完了让她明天上不了班就行。他没见过那女的包和手表,不知道是不是被这些人拿走了。他不认识张某1。在这件事情上,他没找过任何一个人,都是孙莹找的孟凡博,由孟凡博找的另外四人。和另外四人见面后,没有互相介绍各自的姓名或者绰号。他没去这一男一女家踩过点,当天是司机拉着他们去的,地方也是司机指给他们看的,但他不清楚其他四人之前是否来过。他不知道司机跟这件事情有什么关联。17、被告人孟凡博的供述:朋友都管他叫小博。他因打电话勾人打仗的事情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4月末,孙莹给他打电话说去吓唬俩人,他当时不想去就说去不了。他给王宇打电话说你莹哥找你办点事,你愿意去就去,不愿意去就拉到,能推就推,并把孙莹电话号给王宇发过去。后来王宇给他回电话说自己在外地,这事去不了,他跟王宇说找别人去,找不着人就拉到。后来他听说王宇找的张某1,其他人他不清楚,当晚把一男一女给打了。刚开始他不知道孙莹让他去吓唬的是什么人,孙莹也没说。出事之后,他打听到挨打的男的是铁东检察院的、女的是铁西法院的,他打电话问孙莹咋回事,孙莹说在九州全民健身房健身时撞那个男的一下,他们就吵吵起来了,那一男一女当场把他骂了,孙莹因为这件事耿耿于怀。他和孙莹是朋友关系,刚认识两个月;和王宇是哥们关系,认识四五年了。他不认识小强,出事之后他听张某1说小强和孙莹是一伙的。18、被告人王宇供述:朋友都管他叫王小宇。他因找张某1打仗的事情来投案自首。今年四五月份,他接到孟凡博电话,让他跟着去办事,他说在外地打工去不了。挂了电话之后他又接到孟凡博短信发的一个电话号码。孟凡博又给他打电话问能不能帮着找人去办事,然后跟信息发的电话号码联系。他给张某1打电话说小博找他去办事他去不了,你要能去跟这个号码联系,要是不想去就拉倒,并把电话号码发给了张某1,后来就没有联系了。他理解办事就是打仗的意思,他感觉张某1也知道是打仗。他不知道张某1有没有去打仗,过后没问过这事,也没人和他提过。他和孟凡博是普通朋友关系,认识大约两年。张某1认识孟凡博。他跟张某1是朋友关系,认识一年多。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莹、许强、孟凡博、王宇犯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供认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与同案付某的供述、被害人冯某与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3、张某2、王某的证言基本吻合,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详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四被告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莹指使被告人许强并联系被告人孟凡博找人帮其殴打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孟凡博联系被告人王宇,被告人王宇又联系他人,后被告人许强与另外四人在被害人家楼下堵截被害人并实施殴打,致一名被害人轻伤。四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莹与许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凡博与王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凡博、王宇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莹、许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许强、孟凡博、王宇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因本案有未成年人参与寻衅滋事,对四被告人均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许强、孟凡博、王宇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孙莹辩护人提出的孙莹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孟凡博辩护人提出的孟凡博构成自首、系从犯、已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宇辩护人提出的王宇构成自首、系从犯、已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无前科劣迹、属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上述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寻衅滋事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二、被告人许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孟凡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宋红霞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