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达县南外顺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县南外顺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四川省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50号原告:达县南外顺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李勇,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经营场所达县南外镇杨柳垭*组,注册号511721600008389(1-1)。被告:四川省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凤凰大道国际新城637号。法定代表人:谭显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南外顺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县南外顺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县南外顺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县南外顺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达县南外顺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七日书记员 徐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