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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32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周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