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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建英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英,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872号申请人王建英,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被执行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组织机构代码00557296-4。法定代表人荆会云,该乡乡长。王建英申请执行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英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依法定程序对王建英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定程序对王建英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本院依法将该答复送达申请人王建英,申请人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