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付强、开发区黄金山林木绿化培育基地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付强,开发区黄金山林木绿化培育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黄付强,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开发区黄金山林木绿化培育基地,住所地:开发区黄金山办事处钟山村。法定代表人:何保钢,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付强与被执行人开发区黄金山林木绿化培育基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06042.5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付强与被执行人开发区黄金山林木绿化培育基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此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5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方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