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5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45年8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嵩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4月12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梅红、徐高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赵某某(已判刑)原系XXX基金会嵩县办事处负责人。2013年初,XXX基金会停止业务后,河南省诚信贷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赵某某,说服赵某某利用原XXX基金会嵩县办事处的人员和资金平台,与诚信公司合作融资;河南贵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泽公司”)亦通过上述途径说服赵某某与贵泽公司合作融资。赵某某为赚取利息差,带领原XXX基金会嵩县办事处部分业务员到上述公司考察和协商后,决定为二公司合作融资。2014年1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赵某某公司的业务员,为赚取手续费,利用自己曾经担任何村乡信用社信贷员的有利条件,在黄村及周边地区非法吸收群众存款238.03万元,该款黄某某存入诚信公司214.42万元,存入贵泽公司23.61万元。案发后,共有47名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未兑付数额为59.96万元。另查明,经依法追缴赃款,目前已兑付储户存款20%。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集资参与人邢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魏某某等人陈述及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统计表、借款凭证、专项审计报告、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黄某某在为诚信公司、贵泽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根据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本案未退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退还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会民审判员 程长亮审判员 贺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