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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成都汇融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汇融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瀚科技有限公司,唐菊娣,郑能欢,刘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汇融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华路199号8栋1层2号。被执行人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江瀚路江瀚工业园。被执行人华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邹山路16号华瀚创新园。法定代表人邓能欢。被执行人唐菊娣,女,1977年3月21日生,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郑能欢,男,1966年2月28日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刘卫平,男,1968年9月7日生,住广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受理成都汇融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瀚科技有限公司、唐菊娣、郑能欢、刘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377348.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22524.04元。执行中查明,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4)成民保字第601、602-14号民事裁定,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江瀚工业园区的房产及机器设备,并冻结其交给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土地保证金。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被查封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34377348.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22524.04元。被执行人四川江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瀚科技有限公司、唐菊娣、郑能欢、刘卫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汇融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34377348.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22524.04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