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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执字第1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傅竟华、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竟华,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徐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1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傅竟华,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安县。被执行人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玉峡大道137号。组织机构代码:57875274-3。法定代表人:徐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剑华,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竟华与被执行人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徐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徐剑华已履行金额为200000元,未履行金额本息880557.33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被执行人徐剑华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实,被执行人徐剑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