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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麦永光与黄腾标、黄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永光,黄腾标,黄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麦永光,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腾标,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黄莉莉,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麦永光与被告黄腾标、黄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麦永光归还借款10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最高额应以月息20%为限);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麦永光支付律师代理费4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9952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财产保全时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扣划上述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5208.55元(含执行费7400元),且于2017年7月10日发放到申请执行人处,另于2017年7月18日被执行人黄腾标使用支付宝转账10000元到申请执行人处;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财产保全时查封的车辆外,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车辆。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7月19日前清还500000元,2017年10月18日前清还580000元,余款323743.45元于2018年4月18日清还完毕。本案已执行到位517808.55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03743.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黄伟升执行员  李伟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润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