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黄义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黄义宁,李卫华,李燕龙,朱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市漓江4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9903008-9。被执行人:黄义宁,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李卫华,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李燕龙,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朱少林,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477号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黄义宁李卫华、李燕龙、朱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