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5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梁开华与被告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开华,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046号原告梁开华。委托代理人李龙。被告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逆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映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开华与被告湖南银楼现货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开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开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3952元,减半收取6976元,由原告梁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雪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