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川执字第2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专勇、王加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专勇,王加廷,张秀清,王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2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专勇,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加廷,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秀清,女,1951年5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大龙,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专勇与被执行人王加廷、张秀清、王大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