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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志芳、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芳,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宋志芳,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纪良,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靖,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志芳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张保群审判员  迟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