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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7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沈建忠与范晋盛等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忠,范晋盛,赵存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7民初155号原告:沈建忠,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神池县。被告:范晋盛,又名范永红,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神池县。第三人:赵存宝,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神池县。原告沈建忠与被告范晋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建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忠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宫继新审判员  王宇红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