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7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沈建忠与范晋盛等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忠,范晋盛,赵存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7民初155号原告:沈建忠,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神池县。被告:范晋盛,又名范永红,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神池县。第三人:赵存宝,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神池县。原告沈建忠与被告范晋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建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忠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宫继新审判员 王宇红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