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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颜冰与王冲、苏鲲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颜冰,王冲,苏鲲鹏,高增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550号原告:韩颜冰,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冲,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苏鲲鹏,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高增良,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王冲涉嫌诈骗犯罪,且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已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颜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