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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益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益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084号原告: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蝶景湾小区。负责人:金冶良,总经理。被告:钱益跃,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益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